访谈从阮晓寰到“编程随想”:一个普通公民和“极客”如何成了“国家的敌人”?
作者佟想 link ngocn2.org源 长图版 长图版分流1 英译版vice英文报道An Anonymous Critic Played Cat and Mouse with Beijing for 12 Years. Then He Got Caught.link
编程随想(阮晓寰)的判决书全文 原版扫描件 OCR版 手打版 英文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 沪 02 刑初 67 号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阮晓寰,男,1977 年 6 月 10 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大学肄业,无业,住本市杨浦区民京路 558 号。因本案于 2021 年 5 月 11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17 日被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辩护人陆培煜,上海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二部刑诉 [2021] Z18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晓寰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许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晓寰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2009 年 6 月至 2021 年 5 月期间,被告人阮晓寰因长期对我国政治体制、社会治理模式存在不满情绪,在其居住地内多次使用自用电脑编写百余篇造谣、诽谤的煽动性文章,内容涉及攻击抹黑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意图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并通过境外网络平台予以发布,造成大量网民浏览、评论、转发、效仿等恶劣后果。2021 年 5 月 10 日,被告人阮晓寰在其居住地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查获其正在登陆使用的电脑。阮晓寰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包括被告人阮晓寰供述在内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阮晓寰以造谣、诽谤、抹黑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罪行重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追究刑事责任,阮晓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阮晓寰对于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其写涉政类文章的目的是想让国家变得更好,所发表的具有煽动颠覆性质的文章并没有百余篇。辩护人对于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同时提出案发前被告人阮晓寰的思想认识已有所转变,没有最初那样激进,所涉煽动颠覆性质的文章数量有待进一步查实,阮晓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请求对阮晓寰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阮晓寰因对我国政治体制、社会治理模式等存在不满情绪,自 2009 年 6 月起,使用电脑编写百余篇造谣、诽谤的煽动性文章,攻击抹黑我国现行政治体制,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意图推翻社会主义制度,通过境外网络平台予以发布,造成大量网民浏览、评论、转发等恶劣后果。2021 年 5 月 10 日,公安人员在阮晓寰的居住地将阮抓获,并当场查获阮正在登陆使用的电脑。阮晓寰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抓捕经过》证实了本案的侦破以及被告人阮晓寰的到案经过。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照片、《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证实,公安人员依法对被告人阮晓寰的居住地进行勘验及搜查,在现场次卧室的书桌上有一台宏基牌笔记本电脑,该电脑连有显示器及键盘,通过该电脑电源灯判断处于开启状态,通过摇动鼠标唤醒屏幕,对电脑内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由于提取时间较长,故采用不关闭电源的方式,移机至公安机关继续完成提取工作。同时,公安机关还查获并扣押苹果手机、小米手机、华为笔记本电脑、东芝移动硬盘、U 盘、键盘等物品。公安机关制作的《远程勘验笔录》证实,公安人员通过网络远程勘验,从被告人阮晓寰的博客提取博文数百篇,其中包含百余篇涉政文章。公安机关出具的《鉴定书》证实,经鉴定,不能排除宏基笔记本电脑键盘、外接键盘的棉签涂取物中的生物性物质为被告人阮晓寰所留。上海弘连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涉政文章复印件证实,经鉴定,从被告人阮晓寰的宏基笔记本电脑中检出十余个虚拟机、数百篇博文等;在电脑内发现 “.XML” 格式文件。公安机关制作的《电子数据侦查实验笔录》及光盘证实,以博主身份登录博客后,能够通过博客自带的“备份”功能下载生成 “.XML” 格式的博文模板文件,该文件内保存有博客所发布的全部博文内容以及博客的配置信息,普通网民以游客身份浏览博客无法下载生成上述模板文件。证人贝✕的证言证实,贝和丈夫阮晓寰共同居住地内的北房间系阮的书房,该书房及房内物品均由阮本人使用。被告人阮晓寰到案后对于其利用个人博客,长期发表大量涉政文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事实供认不讳。阮晓寰还对查获的百余篇涉政博文进行了阅看,并签字确认系其本人所写。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晓寰以造谣、诽谤等方法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且阮晓寰犯罪时间长,发布文章数量多,影响恶劣,属罪行重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阮晓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阮晓寰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起至二〇二八年五月九日止。)二、查获的作案工具电脑等物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董 玮审判员 孙 晔审判员 王 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章)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夏 菁(蓝色字: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五条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三条 ……犯本章之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阮晓寰(编程随想)父亲阮温陵致上海人民检察院举报书,一审承办法官董玮渎职。
手稿照片版 手工转录版Source: https://twitter.com/Suyutong/status/1647168145768042497
由匿名网友转录(编注:明显错字有修订)。
致上海人民检察院举报对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厅董玮举报事由:作为承办法官,在被告阮晓寰一审中渎职,涉嫌犯下枉法裁判罪(刑事判决书 (2021) 沪 02 刑初 69 号)相关事实如下:一、在判决书通篇没有举证阮晓寰海外博客中任何具体的「煽动颠覆政权」的言论的情况下,只以概括性的描述就判决罪名成立。而列出证据部分也有问题,第二项证物部分与事实不符:「苹果、小米手机和华为笔记本」是阮妻物品,搜走几天后已归还,没有扣押,而阮晓寰的另二台笔记本电脑被扣押而未被提及;第 8 项「被告阮晓寰到案后对于其利用个人博客,长期发表大量涉政文章,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事实供认不讳」,与阮晓寰当庭所说的「写涉政文章的目的是想让国家变得更好,所发表的具有煽动颠覆性质的文章并没有百余篇」不一致,却不去查实仍将第 8 项作为证据!所列证据也如此草率,致疑其严肃性、真实性、可取信性。综上,质疑一审判决书中的证据,据此强烈质疑定罪合法性。二、即使「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成立,依法应判处五年以下徒刑,而一审法庭已认可「依法可以从轻判处」,但董玮却在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重判七年!三、在一审判决后,阮晓寰提出上诉。董玮在 2 月 17 日致电阮妻时明确被告知家属会另聘二审辩护律师,之后董玮却打电话让一审的辩护陆律师去看守所和在押被告签下二审委托协议,付费方式为「法律援助」,并又加一名同律所的律师,以占据两个辩护席位,对二审辩护律师人选加以干预。四、一审从 2021 年 10 月 13 日立案到 2023 年 2 月 10 日宣判,历时一年四个月,严重超期,秘密理,将被告长期隔离羁押。综上,董玮作为审判长,在阮晓寰案一审中涉嫌触犯刑法第 399 条第 1 款之规定,犯下枉法裁判罪。请彻查董玮这种渎职、违法行为,整顿司法队伍,确保依法治国的法制体系健全。我们——阮晓寰的老父老母:父为中国作家,大学教授,研究生导师,民盟成员,教育之旅历经 65 春秋,桃李满天下,70 年头文学生涯,成果显著,做出贡献;母为退休工人,民革成员。独子至今遭关押将近两年未能得见。当我们拿到判决书,看到连定罪的言论证据都无列出,不以法律和事实为依据,重判七年,打击太大!我们风烛残年,病痛交加,度日如年!我们再三恳请上海公检法机构,彻底审查一审董玮法官的所作所为。
依法公正办案,尽快释放阮晓寰。
阮晓寰之父:阮温陵(84 岁)
阮晓寰之母:庄秀珠(76 岁)
联系手机:18 [redacted]2023 年 4 月 7 日
==========政治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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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晓寰笔名编程随想时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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